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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企业破产清算中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破产清算无形资产评估

  在司法实践中,依照法律规定,为确保南阳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及债权人的权益,对应依法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此,本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公司破产时的资产评估,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对您够有所帮助。


  (一)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和原则


  1.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


  (1)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破产文书为依据,即法院接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之后,同意受理此破产案件,并下达正式文书后才能对破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2)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应在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企业全部资产、并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之后进行。


  2.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要以事实为依据,本着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反映破产企业所分配财产和优先受偿财产的现时价值。


  (2)快速变现原则即评估后的财产能尽快变现,以偿还所欠的债务。


  (3)独立性和科学性的原则独立性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作为社会的公正性机构,其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方不当意图的影响。科学性的原则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根据破产企业特点,选择适当的标准和科学的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使评估结果准确,合理。


  (二)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范围为可供分配资产。可供分配资产是指能够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它包括破产企业的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收帐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等。破产企业还有一部分不可分配资产,它包括破产企业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待摊费用及递延资产等,这部分资产虽然在企业资产总额中体现,但实质是企业资产中的损失和费用,并不存在价值。不可分配的资产和负债由破产清算组予以确认。实际工作中的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只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企业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是由破产清算组确认实际数额后参与破产分配。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在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但是,资产评估人员应对破产清算组提供的清算结果进行逐项的核实与鉴定。


  (三)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程序与其他情况下的资产评估程序有所不同。企业破产一般是因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从而由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无法偿还债务的一项法律裁决。企业破产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在法院下达破产裁决后,按时组成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然后进行资产处置。因此,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委托方一般应为法院或清算组。由于企业的破产程序是法律程序,因此,由法院作为评估委托方有利于破产的一切程序都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而破产清算组作为评估委托方,有利于破产程序与资产评估业务的衔接。因为资产评估数据资料一般是由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后提供的。并且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需要经常与清算组沟通。


  (四)破产企业评估的基准日


  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58号)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评估基准日为法院下达破产裁定书日。由于法院下达破产裁定书后,破产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停止,破产企业从此丧失了对其财产经营和处分权,因此,以下达破产裁定书日作为基准日,在一般情形下是妥当的。但我们注意到,在《破产法》中还规定了破产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未履行合同等业务的职责,破产清算组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的未履行合同。如果那些未履行合同得到履行,则势必会使破产裁定日的资产或债权债务发生变化。所以,此情况下的资产评估基准日应定为清算组全面清理资产与债权债务后形成完整财务清册之日为好。


  (五)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价格标准属于强制清算价值。


  强制清算价值是企业清算时以快速变现为原则的一种价格标准。笔者认为快速变现的价值应该是有参照依据的,不然就失去了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资产的任何价值构成都离不开资产本身的成本或市场条件或其未来的收益。强制清算价值也不例外。但强制清算价值与其他价值标准区别是什么?


  1.强制清算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区别


  强制清算价值是指在有一定限制条件的强制拍卖价格。其与市场价值的区别在于市场条件。市场价值是在正常交易条件下的价格。而破产企业资产出售受交易期限和买主的限制,其价值一般应低于正常的现行市价。


  2.强制清算价值与重置价值的区别


  重置价值是在相同的条件购买或新建同样资产所支付的价格,而强制清算价值是由于企业不能持续经营需要清算时的一种快速变现价格。评估强制清算价值时,对于那些不易得到市场价格作参照的,可以其重置价值作为参照,同时考虑相关因素加以调整。作为强制清算价值,其一般要低于重置价值。


  3.强制清算价值与持续经营价值的区别


  对于整体企业来说,破产企业不宜采用持续经营价值的价值标准。因为破产企业已经不能经营。但对于破产企业中效益好的子公司或车间等,如果可以获得其过去和未来若干年的现金流量,并存在买方,则也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其持续经营价值作为这部分资产的清算价值。


  (六)强制清算价值的评估方法


  1.现行市价法。应用这种方法,一是要在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资产的快速交易价格作为基础评估价格;二是要考虑差异因素的调整,然后确定资产价值。


  2.对现行市场进行折扣的方法。这种方法与现行市价法的区别是,其要在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一般交易条件下的价格,然后根据快速变现的条件,估算出一个折扣率。


  3.以重置成本为参照的方法。在没有市场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的情况下,对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重置成本作为参照然后得出强制清算价值,采用这种方法也必须考虑快速变现的原则。


  4.模拟拍卖法。这种方法是根据向被评估资产的潜在购买者询价或以某一特定的购买者作为对象,确定被评估资产强制清算价值的一种方法。


  (七)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


  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矿业权、专营权、许可权与专有技术等。破产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估应以转让为目的,因为要清偿债务,转让收入应计入破产财产。二是评估价值因需要快速变现,评估价值可能低于正常的转让价格。三是对于自创无形资产一般采用财务核算法和市价调整法进行评估。


  (八)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撰写与提供


  资产评估机构在完成破产企业的评估后,应及时撰写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破产企业的评估报告首先需要详细说明哪些是应纳入破产分配的财产,哪些是属于担保、依法扣押执行的财产等。二是要做好各项资产评估的技术说明,说明清算价值的参照依据、各种因素对清算价值的影响、价值调整的详细说明、折扣率与采用的说明。三是要披露破产清算组所提供的财务资料与现场勘查结果不一致的部分,供破产清算组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应分别向破产清算组和法院提供评估报告,从而为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债权人会议的决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参加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将作为破产清算组制定破产分配方案的法律依据。参与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加法院定期召开由申报债权人参加的债权人大会。评估师需要对破产企业采用的价值标准、评估方法,重要的评估项目等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准备,在会议中对债权人的询问作出有理有据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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